芮沐(1908—2011),字吉士,祖籍浙江吴兴(今湖州),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1930年毕业于上海震旦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1933年毕业于法国巴黎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35年毕业于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学成归国后从事法学教育工作,1938年任重庆中央大学教授,1941年任昆明西南联合大学教授。1945—1947年受邀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访学和任教。1947年回国,任北京大学教授。1949年后历任北京政法学院、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芮沐教授是全国法学界较早的一批博士生导师之一,为我国培养了众多杰出法律人才。改革开放以来,芮沐教授率先在我国设立了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两个专业,是这两个专业的奠基人。芮沐教授还曾兼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专门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干事等职务,为国家立法和法制工作作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芮沐教授著有《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主编了“国际经济法系列丛书”、《国际经济法条约集成》及续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