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一般是指司法责任主体违反其职业操守和背离司法权运行基本规律而需承担法律方面的不利后果,乃至遭受惩处的法律责任。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尚书·吕刑》中的“五过之疵”就可视为古代对判官追责的萌芽,而唐朝《唐律疏议·名例》所规定的“出人人罪”则更加明确了对司法官员追责的依据和标准。宋元明清在司法责任追究方面除沿袭唐制外,并无新的建树。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面废除旧法统,加之一些历史原因,导致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缺位状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地方法院开始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结果责任模式为逻辑建立法官责任制。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司法权作为一种权力,也会被滥用甚至导致腐败,因而必须通过责任追究等措施对司法权进行控制。中国有近20万名法官,掌握着司法权。法官在什么程度上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重大影响,影响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影响人民群众能否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