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修改列为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起草《噪声法》修改建议稿。《噪声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保护和改善声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的需求日益高涨,现行《噪声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应当修改。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这次《噪声法》修改着重解决规划源头管控要求不够、噪声监管职责不清、落实地方政府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不够、落实环境噪声排放单位主体责任不足、监管范围有空白、与新环保法律法规衔接不畅及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为了配合《噪声法》的修改,借鉴国外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经验,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组织编写了“典型国家噪声控制法规标准解读系列丛书”,对典型国家噪声相关法规标准的设立背景、重大意义、主要特点、条款内容及实施方式进行解读,供读者学习参考。书中不足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