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可作为一种负外部性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运用外部性经济的庇古理论和科斯定理,通过政府对“污染市场”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得到配置。不过,这个做法提高了法规遵循和执法难度,使其应用的普遍性受到限制。此研究对比了中美在实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国家政策、法律基础、交易模式、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异同,从中得出美国排污权交易对中国的启示。排污许可制度是对排污权交易的保障与完善,中美两国对于排污许可与排污权交易的衔接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与轨迹。中国的排污许可制度刚刚起步,此前企业基于排污权交易所获得的排放量将划分为预期排放量,而该企业能够合法排放的依据是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此外,对于中美两国在排污权交易与碳交易、环境交易等其他环境管理政策的关系,也在《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研究:中美相关工作的比较分析》中进行了讨论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