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理藩院则例是清代管理边疆少数民族的行政机构——理藩院的部门则例。该则例始纂于嘉庆十六年,汉文本于嘉庆二十二年刊刻完成,满文、蒙古文本于次年刊刻告成。清廷分别于道光三年、道光十三年、光绪十六年续行修纂。钦定理藩院则例不仅收录了理藩院自身组织机构、职权的规定,还收录了大量有关蒙古及其他边疆少数民族的条文,对于研究清代边疆民族军事、政治、法律、宗教制度以及清朝对边疆民族的政策具有较高史料价值。本次点校的钦定理藩院则例为道光十三年奏请修订,于道光二十三年刊刻告成的汉文本。底本为故官博物院藏本,校本为国家图书馆藏本。故官藏本内容完整,国圃藏本缺失原奏和官衔两部分。两者个别页面版心的字形以及鱼尾形状有所不同。除此之外,两者的正文内容完全相同,字体、字形乃至刊刻讹误也表现一致。道光二十三年本钦定理藩院则例包括原奏、官衔、总目上、总目下、通例上、通例下以及正文的六十三卷内容。为便于查阅,删除原书总目和每卷之前的卷首目录,参考原书总目重新编辑目录。原书总目、卷首目录和正文标题有表述不同之处,于卷末校记中说明。此外,于原奏各篇标题前增补上奏年份,并编入目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