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文化、社会、规范》一书对法律方法的探索,不是仅局限于纯粹规范和技术视角,而是放大了法律方法的观察视界,从文化—社会的一般规定性出发,寻求法律方法的生成根据,进而扩展了法律方法的研究范围,以充实法律方法的理念,从而得出如下一般的结论:对于成文法而言,救济法律意义模糊、冲突和空缺的方案,尽管可以在法律内部寻找,但当内部寻找不能时,就只能把视野置诸事实层面,进而置诸人们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文化—社会层面。 本书上编主要基于文化观念和历史法学的基本思路,把文化一般和中国文化的特色相结合,探究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一般机理。尽管这部分不是直接论述法律方法,更未涉及任何具体的法律方法技术,但它对人们理解作为技术或工具的法律所依赖的文化—社会背景不无帮助,尤其对理解在*终意义上讲,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必须依从作为交往体系的事实,以及这种事实的“规定性指令”;否则,法律自身便失去了合法性,进而也对人们理解当规范体系暌违事实体系时,救济方法出场的必要和可能不无帮助。这部分的内容,与笔者一直钟情的法哲学研究密切相关,可谓是法律方法的法哲学视角。 本书中编主要基于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理念,把习惯等民间规范作为法典调整不能或调整不周时的法律适用救济方案。虽然因为我国民事立法在近些年的推进,法律对习惯等民间规范的关注日益强化,举凡“交易习惯”“物权习惯”“婚姻习惯”“民族习惯”等社会规范不断地出现在各类民事法律和民族法律中。特别是《民法总则》第10条有关司法适用习惯的原则规定,进一步激活了法官在法律存在漏洞时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适用习惯的可能和条件。但是,法律的这种授权,一方面,为在法律方法视角探究习惯适用提供了规范权*;但另一方面,对学术研究而言,仅就此而展开论述,尚很不够,在立法上、行政中以及传统文化中深入探究习惯等民间规范在法律中的吸纳、适用以及排除,为在此一视角探究并扩展法律方法,创设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这部分的内容,与笔者一直关注并研究的民间法这一法社会学领域明显勾连,可谓是法律方法的法社会学视角。 本书下编则基于规范法学或法律哲学的理念,直接探究法律方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功能、适用细节以及规范词的辩证。之前,我曾出版过《法律哲学》一书,总结并探究了法律病症与法律方法出场救济的一般关系,分别论述了应对法律意义模糊、冲突和空缺的三类共九种法律方法,形成了笔者关于法律方法论的体系构造。但该体系构造中在涉及法律方法的适用时,明显有过于机械的一面——毕竟在司法中,法律方法的适用不仅是单独适用,还有复杂适用。一旦其复杂适用,则如何摆正法律方法的适用顺位,就是司法和有关司法的学术研究所理应关注的话题。基于此,可以认为下编的部分篇什,是对《法律哲学》的一种纠偏和补正。熟悉笔者学术进路者应知道,笔者在法哲学和民间法研究之外,也特别关注法律方法这一被我称为法律哲学(而非法哲学)的研究领域。这部分内容,可谓是法律方法的法规范学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