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益是生态文明与生态法治建设的基础范畴;在思考如何充分发挥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导、促进、保障作用的过程中,生态法益理论及其法律实践是首先要理顺的关键问题。与传统法益理论不同,生态法益论以“风险预防原则”为指导,一方面,其不以法益受到侵害为法律介入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法益的内容也不再局限于人身与财产范围,而是扩充到了生态独立价值保障领域。从这一基础理论出发,生态法益的国家保障与社会实现具有其特殊性。在生态利益法律确认的过程中,生态哲学、生态经济学、生态伦理学、生态法学形成了不同的法益保护学科论域,价值法学、分析法学、利益法学秉持不同的法益分析学理视角;生态世界观从生存主义到生态主义的转变,生态价值观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型,推动生态法益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层面的逻辑证成,促进生态整体利益的法律确认、生态安全与生态平衡的法律保护及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