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张通过类型化的法学方法来分析和建构我国的预约合同制度。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中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比较简单,而以往立法中并无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预约法律制度系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建立。而且如本书所主张,因为我国民法依循德国民法脉路,所以德国民法上不重视预约制度的思维模式也影响了我国民法立法和学说上对预约制度的研究深度,国内法学界对预约的构成和效力争论频仍。然而,预约制度在市民生活实践和商业实践中运用甚广,大量买卖合同预约、意向书、框架协议等纠纷案例层出不穷。在个案裁判中,我国法院在无成文法的情况下开始在个案判决中摸索出一些创造性的关于预约合同的裁判规则,深值含咀。然而,这些自发性的司法实践并无体系性,远未达到学术层面的思考深度。正是在上述学术和实践背景之下,本书深入研究了大陆法系的预约合同传统,并与英美法系的临时协议理论进行比较,同时广泛采集了我国各级法院关于预约合同的大量司法案例,归纳我国法院对同类问题的解决进路,最终提出以类型化的思路建构预约合同制度体系,并以此制度体系解决预约合同个案中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