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证券法苑》设置了7个栏目,甄选了20篇论文。 前期,《证券法苑》围绕落实和执行新《证券法》中的各项制度,开展了专题征稿。自本卷起,设置“新证券法实施”栏目,陆续收录关于新法实施相关论文。本卷收录4篇相关论文。应元中翻译的詹姆斯·J.帕克教授的论文认为,债券持有人集团诉讼可以弥补传统公司法上债券持有人权利的缺失,同时解决公司治理中管理者为股东利益过度冒险而损害利益相关者的问题。苏伟康博士提出了关于投保机构适格地位的理论观点,即投保机构的适格地位来自法定赋权,投资者委托是为避免滥诉而设置的特殊要件。王洋博士指出,应当继续完善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诉讼的配套制度,完善其信托法上的“受托”地位。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是与证券行政监管措施、证券行政处罚并列的监管手段,新《证券法》作了进一步完善。本卷收录的一篇论文提出,我国应当改造证券市场禁入的适用条件,实现由静态向动态的转型。 为了加强典型案例研究,我们与有关司法机关研究部门合作,邀请司法领域专家就典型公司证券法制案例进行评注,开设“金融司法案例评注”栏目,分析典型案件的裁判逻辑,推动对司法政策的分析探讨。本卷收录了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案例评注,帮助读者理解公司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边界;李建伟教授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地位进行了案例实证研究,认为应当将公司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辅助原告一方参诉,例外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这为构建公司参与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体系提供了参考。 “制度研究”栏目收录了3篇文章。美国证券法学界权*科菲教授指出,禁止对审计师提供咨询等改革措施收效不明显,需要降低其代理成本。可以让少数股东能够提名备选审计师供股东投票批准。盛学军教授等从契约法和组织法角度,提出了纠正“中国式对赌”难题的两条进路。不仅应由公司法进行立法收编,而且要改变对赌纠纷的裁判思路,衡平分配对赌责任。任孝民博士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规制,提出了注册制下应贯彻信息披露为主、减少商业干预的基本思路,在逐步提升公司治理与问责的同时,由侧重事前审查转向事中事后利益冲突防范。 “公司治理”栏目收录了4篇关于公司治理和公司法制的文章。刘连煜教授通过考察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案例,讨论了经营判断规则的运用和发展,认为法典化是这一规则的必由之路。葛伟军教授等从意思表示的解释层面,对有限公司注销时股东作出的担责承诺进行了厘清,即股东应在公司法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还有关注控制人法律规制和表决代理权征集的2篇研究成果。 “市场观察”栏目发表了4篇前沿文章。近期的浑水公司做空瑞幸咖啡事件,引发了关于做空机制的广泛讨论。本卷收录了2篇有关做空机制的优秀译文。一篇是美国12位法学教授关于规制做空和市场扭曲的申请书;另一篇是针对“做空攻击”的SEC执法与发行人诉讼情况的论文。另外,托管人在基金业务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金融创新中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如何协调融合,本栏目中的另外2篇文章也分别作了探究和思考。 与年轻学子共同成长,是《证券法苑》一直秉承的理念和使命。本卷收录了1篇赴德留学青年的法学硕士论文,全面介绍和研究了德国证券法中违反权益披露义务的股东失权制度,为进一步落实新《证券法》上违规增持表决权受限制度提供域外视角。 “域外法制”栏目继续关注境外市场的法制动向。德国为了平衡募集资金需求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围绕招股说明书责任体系开展了法制改革。读者可从张怀岭教授等的文章中获得相关解读。窦鹏娟教授翻译了加拿大学者珍妮特·奥斯汀关于跨境追诉市场滥用行为的专著,伍坚教授作了简要点评,并结合近年来跨境市场滥用的态势,对我国规制跨境市场滥用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