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最基本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广大的劳动者群众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劳动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始终坚持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断扩大劳动者群众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在推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的主体都应该依法行事,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工会作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也不例外,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定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权利与义务以及为工会活动提供法律准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其内容大体上包括工会法的宗旨、工会的性质与任务、工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工会的建立及其组织体系、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工会基层组织的职权、工会的经费和为工会提供的法律保障,等等。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保障,建立工会干部对职工和会员负责的组织体制,推动工会组织的民主化,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现行《工会法》共分七章,分别是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除《工会法》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也都有涉及工会制度的规定。因此,在适用《工会法》的过程中,应结合相配套的规定,从而更好地实现《工会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我国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2018年10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修正案着眼新时代新任务,把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同时,明确了中国工会以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时代需要,是推进新时代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样修改,有利于各级工会进一步树立以职工为中心的鲜明工作导向,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路线作为工会工作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通过扎实有效的维权服务,把广大职工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同时,章程修正案在总则部分,还增写了中国工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构建智慧工会”,以及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公益性、服务性”等表述。在具体条文部分,总结借鉴近年来工会工作和工会改革的新鲜经验,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建设、工会干部队伍、工会经费、资产管理、经费审查监督等部分条款作出适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