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宏观的社会背景、微观的司法需求以及现实条件出发,认为当前我国既要建构一个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或程序独立运行的空间,又要构建一个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既要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要强调法治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协调互动。目前的改革政策和地方立法无法突破缺乏法律支撑的发展困境,实现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目标亟待国家层面的法律予以支持。本书包括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共有六个章节,结论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问题的总结性观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具有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正当性,是其时代价值的重要体现。第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的属性、模式、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是立法需要明确的基本问题。第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应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有效推动各部门及时、充分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纠纷快速高效地化解。第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类解纷组织在自身建设方面的随意性较大,致使解纷组织自身发展缓慢,无法发挥其各自的积极作用。第五,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与衔接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核心。协商和解,各类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其优势。第六,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体系,主要涉及经费保障体系、人才保障和信息技术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