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实务》第三版修订主要针对下列问题:其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第二版修订后进行了两次修订,《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2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并没有大幅度的修改,主要是对一些术语的细节问题进行了改进。其中主体内容仍旧延续了《2010年通则》的规定。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不代表旧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是惯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可以选择适用哪个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本次修订增加了《2020年通则》的内容。其二,在提单部分,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其三,在调整提单的公约部分,增加了《鹿特丹规则》的内容。其四,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部分,依照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相关法条的修订。其五,鉴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合同法》的内容需要与之相一致,本次修订对相关部分进行了修订。其六,在航空运输部分,更新了相关公约和国际组织的参加国。更新了有关《蒙特利尔公约》影响的评述。其七,在铁路运输方面。由于《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约》)经过了多次的修订,本次修订依2020年修订的《国际货约》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其八,由于电子数据交换与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内容过于陈旧,因此,删除了此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