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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典型案例研究

社会保险法典型案例研究

定 价:¥62.00

作 者: 向春华 著
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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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6746455 出版时间: 2020-08-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针对社会保险实践争议问题,遴选最高人民法院等30余件判例,结合社会保障法等原理,深入探究案件裁判背后的法律依据、推理逻辑、法理基础,梳理裁判得失。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缴费、养老金享受条件、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与程序、退休时间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认定、养老金发放起始时间、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个人账户的补注、基金先行支付与第三人之诉的关系、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脑死亡问题、单方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等。

作者简介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兼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长江师范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社会保险应缴费期限与缴费基数、方式的确定
社会保险费补缴稽查期限
税务局补缴模式下历史缴费基数的确定
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下查处违法缴费行为的职权划分
未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申办与养老金领取的关系
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和程序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与举证责任
退休审批、养老金核定的起诉期限
退休中出生时间的确定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认定
女性内退人员退休年龄的确定
养老金发放的起始时间
信赖保护与养老金“多调”后的处置
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适用依据

第三章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
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账户的补注
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解决
原始票据遗失后基本医疗保险权利的保护
损害赔偿诉讼中先行给付医疗费用的扣除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无法确定第三人”之确定
保费补缴与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权的关系

第四章 工伤保险
非突发疾病发生死亡后果不应视同工伤
脑死亡能否作为突发疾病工伤的死亡标准
在家中(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附:在家“工作”猝死视同工伤)
工作时“突发疾病”回家/宿舍之后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下班途中单方交通事故伤害应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五、六级伤残人员不应补足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差额
断保后工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确定
使用他人身份证参保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确定
伤残等级变化后伤残津贴的确定
挂靠关系中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给付的正当性
未申报且未补报参保名单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缴费差额待遇
工伤保险缴费不实时待遇争议的救济程序

第五章 失业保险及其他
失业保险金给付行为的性质与给付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特别扶助金的可诉性与救济路径
社会保障待遇享受人员基本信息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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