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方案以顺应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为目标,立足于中国现行著作人格权体系,综合吸收了英美等版权体系国家以及日本的法律经验,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著作人格权体系在理论上、逻辑上的缺陷;结合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也能满足《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与解释力。本研究成果以“作者人格权”方案为基准,依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综合考虑文本的可操作性和社会的接受度,就著作人格权的修改问题提出了《关于〈著作权法〉上著作人格权的修法建议》。 本研究成果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1)厘清了民法人格权的内部构造,区分了技术意义上的人格权与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前者包括将主体内在属性拟制为客体的所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后者包括以主体的社会属性为客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该区分为解决困惑理论界多年的“人格权的正当性”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2)揭示出当前著作人格权背后的多种客体、多重利益关系以及其“既无财产性也无专属性”的“怪异”特征,从而揭开了著作人格权的“面纱”,袒露出了著作人格权的“真面目”。(3)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人格权”方案,进而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提供了颇具可行性与接受度的立法建议。 本研究综合采用了实证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逻辑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发现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著作人格权制度与民法人格权理论的冲突,考察了著作人格权制度在实践生活中的运行状况,了解到人们对著作人格权的真实态度与使用状况。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对民法人格权与著作人格权的缘起与发展进行了梳理,探求了民法人格权、著作人格权与理性、自然权利、自由意志、浪漫主义、德国古典哲学等理论之间的深厚渊源,以及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相伴而生的历史进路。运用比较研究方法考察了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多个国家的著作人格权精神权利制度,从实在法层面探查了著作人格权的构造。运用逻辑分析方法体察了现行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内在缺陷,进而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方案与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