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规范概(估)算编制规则和计算方法,合理确定工程投资,在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总[2003]67号文)基础上,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特点和近年来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文)等文件要求,形成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