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符合《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立办学目标、规划学校发展、开展教育教学,同时在学校人事、财务及招生事务上拥有一定自主空间的专门权力。“自主”是以政府领导和管理为前提的、相对意义上的自主,是学校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可据具体情境自主管理、决策的权力。学校自主权源于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授权,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对政府负有办学上的相应责任。本书研究依据有:(1)1985年5月,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讨论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力图反应当时各地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迫切愿望与经验。在中央和地方的教育权责关系上,“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基础教育领域,“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决定“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这一制度后来被1986年4月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予以确认。(2)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同时,《决定》明确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任务,其中“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3)我国《教育法》给予了各级各类学校一系列权利,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被包含在这些权利之中。学校目前至少拥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自主权、学生奖惩权、教职工聘任权、教职工奖惩权、学校经费以及财物的使用权等权利。本书以学理阐释为基础、以区域视角的实证调查为依托,在研究分析框架的引路下,展开了对于豫中地区中小学办学自主权“权力主体”、“权力要素”、“主体间关系”与“保障机制”等各要点的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