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增补说明
序一/张军
序二/姜伟
序三/田文昌
第一编 总论
一、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
二、 如何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三、 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制定司法解释
第二编 辩护制度
一、 委托辩护人(第33条)
二、 刑事法律援助(第34条)
三、 辩护人的举证责任问题(第35条)
四、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第36条)
五、 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规定(第37条)
六、 辩护人阅卷(第38条)
七、 辩护人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第39条)
八、 辩护人将有关无罪证据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40条)
九、 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第41条)
十、 对辩护人违法取证的处理(第42条)
十一、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第46条)
十二、 辩护权利的救济(第47条)
第三编 证据制度
一、 证据种类(第48条)
二、 举证责任(第49条)
三、 依法收集证据(第50条)
四、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第52条)
五、 证明标准(第53条)
六、 非法证据排除(第54—58条、第182条第2款)
七、 对证人的特别保护(第62条)
第四编 附带民事诉讼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99条)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第101条)
三、 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第102条)
第五编 提起公诉
一、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责任(第171条)
二、 审查起诉中补充侦查的规定(第171条)
三、 全案移送案卷材料、证据的规定(第172条)
四、 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第173条)
第六编 审判制度
一、 树立庭审中心主义意识第一审程序
二、 庭前程序——庭前会议(第182条)
三、 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审理(第183条)
四、 举证质证(第190条)
五、 专家证人出庭(第192条)
六、 量刑程序(第193条)
七、 撤回起诉
八、 简易程序(第208—215条)第二审程序
九、 二审开庭审理(第223条)
十、 二审检察机关阅卷时间的规定(第224条)
十一、 审限
十二、 发回重审(第225条)
十三、 上诉不加刑(第226条)死刑复核程序
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处理规定(第239条)
十五、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的规定(第240条)
第七编 特别程序
一、 未成年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6—276条)
二、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79条)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283条)
四、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289条)
第八编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对话
一、 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介绍
二、 辩护律师的调查权问题
三、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规定
四、 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的证人证言的补正
五、 证人出庭
六、 监所外提讯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七、 非法证据排除
八、 强制措施
九、 当庭提交证据
十、 如何应对破坏法庭秩序的问题
十一、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次数
十二、 二审开庭
十三、 再审程序
十四、 庭审直播问题
十五、 对速裁程序的探讨
第九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二、 检察职能的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三、 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与庭审实质化
四、 从宽量刑
五、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
六、 量刑协商
七、 量刑建议
八、 值班律师
九、 被告人上诉
十、 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角色与定位
十一、 律师和被告人观点不一致的情况
十二、 认罪认罚适用率
十三、 总结
编后记
编后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