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 位 犯 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 收 财 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 数 罪 并 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 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规生产、销售、进口、申报药品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 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罪】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故意毁坏尸体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特殊职责人员与少女发生性关系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