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共26条,对刑事诉讼法18个条文作了修改,同时新增了18个条文,主要涉及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为与其他法律相协调所作的修改等四方面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290条增加到308条。 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密切跟踪立法进程,同步开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 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重点内容如下: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进一步强化质证权保障;进一步强化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 (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证据裁判要求;强化庭审中心地位;明确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三)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当庭调查;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 (四)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明确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规则;健全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细化缺席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