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文明的沿革脉络中,自古典晚期开始,便恒亘着世俗与宗教这两条持久而强劲的脉线,二者既相对独立,又紧密交织。就宗教脉线而言,影响**、地位**者莫过于天主教传统,而对这一传统提供“神理”及“法理”支撑的,除了《圣经》之外,最为重要的便是由历次“大公会议”( General Council,亦译“公会议”或“圣公会议”)制定并颁布的各种教规、教令及改革法令。在早期基督教以及后来的天主教会历史上,被天主教会认可的“大公会议”有21次,其中有18次是在古代各个历史时期(4世纪—16世纪初,涵盖上古晚期和中世纪)召开的。那么,什么样的宗教会议方可被称为“大公会议”?基督宗教各派别在大公会议认定标准上存在什么样的分歧?每次大公会议是在什么状况下召开的?代表性人物有哪些?主导性的思想是什么?在会议进程中,共识是如何形成的?对于分歧有是如何处理的?前一次大公会议与后一次大公会议之间的关联性如何?《大公会议史纲》将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给予解答。本书中文版依据Philip Hughes, The Church in Crisis: A History of the Twenty Great Councils (London: Burns & Oates, 1961) 译出,并由中译者增补“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1962—1965年)”一章。本书系陈文海主持的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近世以前“大公会议”文献研究 ((14AZD066))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