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体系化编制,进一步突显了“公权干预限缩”和“私权保护扩张”的精神。如何处理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仅是立法需要通盘考虑和规划的问题,也对司法实践的理念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法官不仅需要认定合同是否有效,还要判断基于合同产生的履行请求权能否支持,甚至需要确定不同请求权的优先保护顺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研究,也不能限于合同相对效力的范畴,而需以债、物效力区分原则和不同权利的法益位阶为视角,扩展到合同履行之效果(包括物权行为效力以及竞存请求权效力冲突)的评价和救济。随着民事权益的多元化,公共利益和个体私益正在进一步细分和融合,不同程度影响着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效力、法律上履行力和对抗力的评价。《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研究及司法实证:以区分原则和法益位阶为视角》试图以效力评价体系的立体化维度为逻辑起点,分析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维度产生影响的限制性规范的类型,进而通过提取公因式方式,对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代表交易安全的善意信赖利益对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的影响作一纲要梳理。对上述重点法益位阶进行类型化辨析和实证,可以帮助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更好地理解、适用不同性质的限制性规则及多元化救济方式,妥善处理具体纠纷,平衡好交易过程中各种法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