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乡村的兴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村治理的有效程度。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全局中占据特殊地位,既是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又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础。乡村治理是否有效,决定着乡村社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程度,也体现着地方治理和国家治理的效能水平。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满足农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历史上,我国乡村治理有“皇权不下县”与“乡绅自治”的悠久传统,积累了大量乡村治理的有益经验,不过这些模式基本上依赖于传统的人治或熟人社会。新中国成立后,“政权下乡”背景下乡村治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历经人民公社、“乡政村治”等若干阶段。不同时期所处的环境、条件和面临的形势、任务不同,导致乡村治理在主体、对象、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形成的治理的结构和机制不尽相同。而且,上述模式与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现代化要求尚有一定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乡村社会急剧变迁,乡村治理格局不断调整。一方面,随着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国家政策的深入推进,外来“嵌入”乡村社会的资金、项目、人力等资源大量增加,这给乡村治理带来了动力和活力,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发展迅速,乡村青壮年劳动力和精英人才大量外流,乡镇政府和村支两委等治理不断弱化,民间各种经济合作与社会互助组织不断涌现,传统乡村治理模式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已经成为乡村振兴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