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其针对的主要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特别是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它试图扭转拥有记忆的网络体系,让数据主体可以通过特殊手段选择性地“遗忘”数据,旨在使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重新回归隐私领域。面对互联网的无限搜索和记忆的功能,保护公民的被遗忘权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如果被遗忘权重新赋予人以神秘性,有利于维护人性尊严和信息自主。同时,用权益冲突来作为否定被遗忘权的理由过于武断,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而通过比例原则的合理引入,完全可以平衡和解决好权益的冲突。因此,《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中建议我国应当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规定被遗忘权,并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细致规定保护被遗忘权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