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于1930年首次出版,此后经过5次再版。本书译自1948年第6版,与1930年版本相比,作者增加了长篇序言,提出了进一步的思考,是弗兰克对其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系统、全面阐述,也是“事实怀疑论”派的经典之作。 法律形式主义认为:判决是将法律规则演绎于诉讼事实所得出的确定结论,即Rule(规则)×Fact(事实)=Decision(判决)。弗兰克指出这是个“基本的法律迷思”。判决实际上来自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即Stimulus(刺激)×Subjectivefact(主观事实)=Decision(判决)。司法认知中,法律规则只是“刺激”之一,不同法官的个性、经验、价值判断以及由此而来的直觉都隐而不显地影响着他们对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着判决结论。因而无论正式的法律规则是多么明确,多数判决结论都难以预测。对当事人而言真正具有意义的“法律”其实是特定诉讼案件的判决或者对某个待决案件的预测,而非法官用于修饰、正当化其结论的法律规则。 弗兰克把人们对法律的确定、一致适用和可预测性的执念归因于心理上的“恋父情结”:法律成了父亲的替代物,无所不*且一贯正确。但世界充满了不确定性,伟大的时代往往也是不稳定的时代,面对生活充满改变和意外的事实,司法正义需要创造性地寻求一个更加切实的妥当结论,而不是沉浸于假想的“冷静的逻辑引擎”中。而不可回避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司法责任和对偏见的警惕,法官要“生动地理解事实,充满同情地对待我们眼前的人类命运。努力钻研诉讼各方的需求,让他们站在法官面前就像病人站在医生面前一样,不能给他们一块光秃秃的石头(推理),而应给予其同情的面包(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