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编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第二条 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 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 累计处罚制的规定
第五条 共同处罚制的规定
第六条 价值认定的规定
第七条 专门性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行政证据转化的规定
第九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十条 时间效力的规定
下编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解读
一、如何理解野生动物保护与生物安全的关系?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如何体现维护生物安全的目的?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该如何处理与《生物安全法》等现行法律的关系?
四、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评价?
五、关于使用与明文列举的“禁用工具、方法”之外的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如何认定?
六、收购、交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七、以保护农业生产为目的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八、以观赏、放生、救治、获取政府补偿等为目的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九、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十、如何理解野生动物案件中的“紧急避险”?
十一、什么是水产资源?
十二、什么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十三、什么是禁渔区?什么是禁渔期?我国是如何确定的?
十四、为什么湿地公园通常既是“禁渔区”,又是“禁猎区”?
十五、如何理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十六、禁用的网具、方法包括什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哪些部门确定?
十七、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是否仅限于水生动物?
十八、如何认定养殖户的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
十九、以养殖为名“洗白”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二十、办理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强化行刑衔接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二十一、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列入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应该如何适用?
二十二、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同时纳入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出现交叉情况的两栖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罪?
二十三、如何理解运输野生动物凭证的适用?
二十四、《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二十五、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二十六、《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二十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决定》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二十八、《决定》实施后,哪些野生动物的特定种群还可以继续被食用?
二十九、《决定》实施后,能否以非食用目的继续人工繁育不允许被食用的野生动物?
三十、《决定》实施后,能否以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其他野生动物?
三十一、需要采取哪些执法措施来贯彻落实《决定》?
三十二、如何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
三十三、如何加强野生动物利用管理和后续监管?
三十四、贯彻落实《决定》应如何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
三十五、《决定》生效后继续以食用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三十六、人工繁育从业者可否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放生?
三十七、人工繁育从业者能否放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饿死?
三十八、谁来收容安置检查整顿中没收或者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十九、为什么我国允许食用牛蛙和美国青蛙,却禁止食用人工繁育的虎纹蛙、棘胸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等?
四十、为什么我国禁止食用人工繁育的竹鼠、豪猪、蛇类、果子狸、海狸鼠等“三有”动物?
四十一、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貉、银狐、北极狐、水貂等动物能用作食物吗?
四十二、人工繁育的野猪、梅花鹿、马鹿、非洲鸵鸟、大美洲鸵(美洲鸵鸟)、鸸鹋(澳洲鸵鸟)、疣鼻栖鸭(野鸳鸯、番鸭)、绿头鸭(野鸭)、环颈雉(七彩山鸡、野鸡、雉鸡)、火鸡、珠鸡(珍珠鸡)、石鸡(美国鹧鸪)、蓝孔雀、蓝胸鸦、鹌鹑有希望继续食用吗?
四十三、人工繁育的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能否作非食用性的利用?
四十四、人工繁育的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等能否作家养宠物?
四十五、人工繁育的蝎子、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蜈蚣是否允许被食用?
四十六、人工繁育的猕猴、食蟹猴等灵长类动物能用作实验动物吗?
四十七、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遵守那些规定?
附录一: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