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BRI)以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是我国提升国家综合国力、提供国际公共物品与服务的战略选择,也是推进全球治理改革和建设、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有效路径。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战略目标。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完善社会组织制度,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打造‘一带一路’功能平台”“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求,并纳入国家“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宏伟蓝图。这不仅客观上指明了党和政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也开辟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广阔空间。全球实践证明,特别是美、英、日等“全球北方”跨国/国际非政府组织(TNGO,INGO)开展“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以及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全球孔子学院等“全球南方”中国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经验、教训显示,中国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国家软实力、全球民间外交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成败。但是,中国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和浅层次、低端领域,越来越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现实需要不适应、不匹配。特别是RCEP签署、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和(准备)加入CPTPP带来全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机遇与挑战,中国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