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配合与制约原则是对我国法律中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概括表达。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将三机关配合与制约原则发展为四机关配合与制约原则。本书认为,我国应当坚持和完善司法机关配合与制约原则,并论述了健全四大司法机关配合与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具体问题;提出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的监督,在回顾新中国检察职权演变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的监督,论述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改革;对刑罚执行权的监督方面要加强派驻检察制度改革、调整流动性检察的结构;提出改革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和批捕权的具体方案,认为检察机关司法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转隶监委、批捕权应当转隶人民法院。本书还提出,应当改革刑罚执行权的分散体制,构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加强看守所的中立地位,将其转隶司法行政机关;民事执行权转隶司法行政机关的方案不可行,民事执行权应当保留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