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1条 立法目的
第2条 调整范围
第3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 平等原则
第5条 自愿原则
第6条 公平原则
第7条 诚信原则
第8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9条 绿色原则
第10条 法律适用
第11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12条 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14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5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16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17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第18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2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3条 法定代理人
第2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25条 自然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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