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是指国家*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根据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在1997年以前,我国的*高司法机关——*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数量庞多、文号复杂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6年12月9日施行,至此,*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统一采用“法释”文号,而*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则采用“高检发释字”等文号。上述司法解释文本出现不一致时,以《*高人民法院公报》和《*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公布的文本为准。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民事、刑事、行政裁判文书都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其中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的引用还有更广的范围。本书即收录了“高法公报”公布的、全部现行有效的“法释”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同理,对“高检公报”公布的“高检发释字”司法解释,本书也全部进行了收录。除确保司法解释文本与公报一致外,我们还对其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别予以编排,以便于读者有针对性地查询。而对于1997年以前的司法解释,由于已经废止和失效的较多,且文号较为混乱,故本书没有全部收录,而是选取那些现在仍然适用的重要文件予以收录。 根据2007年新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3)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另外,1997年到2007之间的司法解释,还有一些采用“安排”的形式。本书在同类别司法解释的编排上即参照但不拘泥于上述标准,基本上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为序,同一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则以时间为序。考虑到本书篇幅有限,为*大限度收录与司法审判实践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决定”及罪名规定等个别文件,书中不再收录。 除司法解释外,司法文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文件包括司法指导性文件、司法行政管理类文件、司法人事管理类文件等,其形式包括意见、通知、答复、复函、会议纪要等。司法文件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但其中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对于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本书对重要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也予以收录,并统一排在同类司法解释之后,在目录中以楷体显示。 另外,本书书末将全部司法解释按年代和文号顺序整理,可便于读者根据司法解释文号直接查询。 本书收录的司法解释截止到2021年2月(法释〔2021〕1号)。希望本书能够为读者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