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文制度是德国、日本、韩国等奉行审执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一种由专门机关审查执行依据有效性和执行力的制度。在审执分离的模式下,审判机关负责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执行机关则负责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已确认的权利能快速、及时、不间断的实现。但执行机关仅依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可能会因为某些情况下对执行依据难以判断而导致执行的迟延甚至造成不当执行。因此,便设置由专门机关来审查执行依据是否具有执行力,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付与执行文,债权人取得执行文之后方能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审查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可能涉及实体问题的判断,由独立的执行文程序来确定执行力的内容,既能够保证执行的正当性和高效性,又避免了执行机关审查执行的实体正当性要件对审执分离的违背。通过执行依据和执行文的两段式构造,以执行依据保障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执行,再以执行文保障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执行文制度成为衔接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桥梁。这一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及微观角度解决我国当前执行程序设置上存在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