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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范精要与案例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范精要与案例适用

定 价:¥138.00

作 者: 廖正江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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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49866 出版时间: 2020-1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 页数: 550 字数:  

内容简介

  为使广大法律工作者更好地学习、理解《纪要》精神和条文主旨,掌握其中的适用规则和裁判思路,编者按照《纪要》的条文顺序,就每个条文的核心含义提炼了内容概要,并结合条文内容编辑、整理了相关案例。全部案例选自近年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分12个部分、94个专题,案例总数218例。案例中有一部分为《纪要》出台之后适用新规则作出的裁判,有一部分发生于《纪要》发布之前但裁判意见与《纪要》相吻合;少数在《纪要》发布之前作出的与《纪要》意见相异的裁判,书中对其中的差别作了简要提示,便于读者比较阅读。

作者简介

暂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范精要与案例适用》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目  录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案例1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相冲突的部分,因民法通则未被废止,现行有效,依然适用——何某与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张某1等与张某4等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例3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智公司与庞某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案例1 关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合同法总则部分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肖某与金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合同法总则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中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合同纠纷案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案例1 公司法相对民法总则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精神,在公司法已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司法——李某丹与源某经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例2 因公司法另有规定,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广州市某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3 公司法与民法总则涉及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宁波朗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杨某生其他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4 评价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除依据公司法外,还应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周某艺、北京金某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韦某波、蔡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5 公司法与民法总则涉及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全某荣与阳某平、衡阳L行、德R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1.对赌协议的效力
  案例1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例外情形,法院不予采纳——李某与熊某平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对于目标公司直接与投资方“对赌协议”的效力,《纪要》颁布之前可能以协议违背资本维持原则认定为无效——凌某亮与圣D公司、上海莫E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
2.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案例1 案涉债务产生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未届即转让股权,新股东出资到期后又延长出资期限,导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股东应交出资额加速到期——金某海、青岛恒H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例2 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到期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侯某荣、刘某采等与何某欢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3 股东出资时间未到期,且无证据证明存在《纪要》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康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案
  案例4 原告未对被告公司强制执行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求被告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不予支持——昆明典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万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3.表决权的限制
  案例1 本案被上诉人在行使其表决权时第二期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分期出资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亦不违反约定的出资义务;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会决议,均未作出有关被上诉人在第二期出资期限届满前应按其实际出资比折算股权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等类似规定,不具有限制其表决权的依据——梁某利与南京运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余某庚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
  案例2 股东会以其实际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进行限制股东权利,其实质是修改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代表出资比例即认缴比例51%并享有51%表决权的股东出席,股东会决议所涉决议内容应认定无效——金某与沈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3 股东会决议将“出资比例”解释为“实缴出资比例”实际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而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三项决议仅经代表51%表决权股东通过,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以撤销——沈某与华L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
  案例1 受让人受让股权未依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主张取得受让股权不予支持——丹江口某银行、尚某阳与懋洪纺织公司异议纠纷案
  案例2 受让人不能证明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修改股东名册,受让股权并不具备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法院依法认定股权未产生转让法律后果
——佛山随X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5.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1 股东与股东之外的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效力状态并无当然的法律瑕疵,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改变该合同的原有效力状态——姚某非与邹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2 《公司法》第71条旨在维护公司的内部信赖关系,否定第三人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并不否定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超过保护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其诉请不被支持——薛某东、余某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6.公司人格否认
  案例1 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符合必要条件——牛某等与亿园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的人格存在混同,公司经营过程中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世代明志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杨乙合同纠纷案
  案例3 股东与公司虽存在工程款结算,由其中的企业负责人代签、使用同一本收据等情形,但这些事实均属于公司人格混同补强的表现形式,不能证明存在公司资产和股东财产边界不清、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形——辽宁开程路桥有限公司、朝阳开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 资本显著不足,致公司欠较大外债不能清偿,为逃避债务、转嫁风险,将公司全部股权低价对外转让,被认定为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吉某荣、万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7.人格否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到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万理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汉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8.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案例1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股东责任”,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发生不能清算的情形时,无需区分各个股东内部的责任,股东的责任是整体的,一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若不在股东间区分善意与否,既与该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公司法》第20条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与该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逻辑不符,更是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别是小微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完全落空——保尚公司、大地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股东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公司可以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关于股东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不能得到支持——梁某湖与润锦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3 股东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也未证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账册、财务凭证等资料的灭失系第三人造成而非其怠于履行义务所致,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账册等资料不负有保管的义务,故应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平、麻某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4 作为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或其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鑫昌物业有限公司与惠海荣信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5 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公司的主要财产因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灭失,又无证据证明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已灭失,也无证据证明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其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被支持——陆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代某枫、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6 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案涉债权无法清偿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上诉人鹏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例7 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由此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开始计算——黄某美、黄某等与波尚工业泵制造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9.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案例1 本案原告对第三人是否经被告公司授权及被告公司机关的决议内容未尽形式审查注意义务,故原告的行为不应视为善意,应认定案涉的保证合同无效——曾某与凌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债权人对决议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借款人与担保人公司在本次借款前双方即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即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担保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盟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运茶叶专业合作社、诗山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3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情形属于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抵押担保条款成立并生效——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庞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4 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的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林某磊、某市融资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5 债权人明知担保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其无权请求担保人公司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尚某雨与孙某娟、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0.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案例1 债务人以分公司名义向债权人表示加入涉案债务,并签订债务加入协议书,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认定约定的效力,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债务加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宝尚建设公司与吴某俊、盛某莲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根据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应为担保——某行北湖支行与林某胜、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1.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案例 原告通过签订案涉协议受让公司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具有股东资格,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案诉讼中,其又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此情形下,其已在诉讼中失去公司股东身份,不能再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苗某畅、黄某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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