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治理层面制度价值的体现,行政裁判发挥着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公民权利维护的双重功能。行政裁判立足于对公权力的制约,关注行政行为的内在合理性,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牟。一方面,通过行政裁判,对政府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执法行为从实体上作出裁断,校正行政执法中的偏差,引导公权力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恪守法律、敬畏法律,更好地运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与此同时,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可靠工具,行政裁判也眷注行政执法的程序过程,扭转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维惯性,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以严格的执法程序确保实体处理的公平公正,从而让程序意识深入人心,成为执法者的行动自觉。另一方面,民可以告“官”在当下中国社会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法治进步,行政裁判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在强势公权和赢弱私权的不对称中,更多看重公民权利的保护,行政裁判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超出权限、程序不当、侵害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合法权益等公权肆意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以司法的手段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分配的再平衡,做到了还公正于社会,还权利于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