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重点内容如下: 县级政府应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利用野生动物应先检疫,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 县级以上政府应在特定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 犬只管理主责在地方政府,省区市应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具体办法。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动物防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