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监护实体法和冲突法两个层面分析监护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两条主线贯穿整个研究内容。在分析法律适用之前,本书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梳理了监护制度,揭示了监护制度的新发展及其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书梳理解决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及适用过程中的一般问题与适用方法,分析法院地法、属人法和有利原则的关联及利弊。由此同时,本书理论与实践并重,不仅强调监护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注重分析监护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实体法层面,该书除研究监护制度的一般内容外,还着重解读和分析我国监护实体法的新发展,归纳总结现有立法的利弊。在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探寻冲突法与实体法的协调路径,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有关监护和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冲突法层面,不仅分析现有规定,还收集了大量新近案例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总结现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有关涉外监护法律适用实证研究的空白,达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效果。尤为可贵的是,本书通过研究意思自治原则对监护法律适用的影响,提出在我国现有监护立法基础上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在涉外监护中选法;对同性婚姻以及跨国代孕中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主张同性婚姻以及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违法性,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合法权益;提出对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分别制定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考量因素,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这些见解为我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意见。 作为研究结论,本书分别从实体法和冲突法层面对如何完善我国涉外监护法律制度提出了系列建议。就实体法而言,作者提出在婚姻家庭法中细化监护具体内容,或者在不改变现有立法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完善我国现有监护制度的不足,包括采取列举式为主、概括式为辅的方式明确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的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的具体内容;明确监护与抚养、赡养的关系;细化监护与抚养、赡养的具体义务;完善离婚后子女监护问题的相关内容,加强老年人监护立法;同时考虑对特定的身体残疾成年人适用监护制度;采用“正面概括和反向列举”的立法模式,明确监护人资格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取消按顺位选任监护人的规定;增设监护监督机制等规定。 在冲突法层面,作者提出通过修改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法》第30条关于监护的范围要与实体法的规定相一致;关于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与被监护人的身份有关系,直接将原条文改为“适用被监护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或通过司法解释将此处的当事人限制解释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如果涉及监护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应作扩张解释,理解为“争议当事人”;依据我国法律对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进行判断,考量标准可以参照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监护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发生竞合,优先适用监护冲突规范;结合实体法有关监护与扶养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决定适用监护或扶养的冲突规范;离婚后子女监护和离婚应该分别援引各自的冲突规范确定其准据法。上述立法与司法建议,对完善我国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理论与制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综观全书,其结构合理、资料翔实,提出的观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监护实体法和冲突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理论与实证研究“脱节”的状况。期待作者能够继续深入研究跨国代孕和同性婚姻中的监护问题、细化完善我国监护法律适用冲突规则的立法建议以及涉外婚姻家庭法中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