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图书的大规模数字化活动起源于美国和欧洲,但是在我国也存在许多图书数字化项目。囿于著作权法的制约,在我国,数字化利用图书的行为出现了一些著作权纠纷,图书大规模数字化的活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展现。因此,正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为了使著作权法在数字时代仍然能够发挥促进文化和科技事业发展的作用,在坚持利益平衡、提高效率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原则下,有必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重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引入转换性使用理论和四要素判定标准;革新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设立面向公益性图书馆的数字化利用图书行为的法定许可;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从而使我国著作权法在数字时代依然能够实现增强文化交流、促进科技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