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六条 [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原则
第八条 [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原则
第九条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十条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原则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原则
第十三条 [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分工
第十六条 [犯罪地和居住地
第十七条 [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管辖
第十八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的刑事案件管辖
第十九条 『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中的刑事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商管辖、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分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管辖分工原则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七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八条 [海关系统缉私机构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侦查分工、配合
……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八章 侦查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