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志·公安司法分志·公安卷(1978-2010)》主要记述上海市公安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主要成绩以及机构沿革、人事更迭等内容。二、本志记述时限上限为1978年,下限为2010年。根据《(上海市志(1978-2010))编纂实施方案》的断限要求,为了保持记述的完整性,个别章节的内容适当上溯下延。三、本志总体框架分为卷首、主体(志)与卷尾三大部分。卷首部分设图照(领导活动按党内职务任职先后排序)、凡例、编纂说明、目录、概述、大事记;主体(志)部分设组织机构、刑事案件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治安管理、人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与边防检查、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防暴处突与反恐怖、监所管理、专门领域保卫、辅助决策指挥、警务科技、法制、宣传与教育、后勤保障、队伍建设、人物;卷尾部分设专记、附录、索引、编后记等。四、本志设人物篇,包括人物传略、人物简介、烈士表以及先进集体和个人表。人物传略、人物简介收录本轮修志断限内曾经获得过全国先进工作者、公安部一级英模等荣誉称号,为上海公安工作作出杰出贡献以及担任过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的同志。前志已收录过的人物,本志人物传略不再收录。五、根据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市公安局将相关工作移交给市司法局,本志不再详述。六、本志对断限内上海公安机关跨部门、跨警种的重大改革和重要工作,除在正文中适当记载外,另以专记方式予以全面系统详述。七、本志遵循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10年印发的《上海市志(1978-2010)编纂行文规范》。所记币种,凡未注明的均为人民币;事物演变,凡未交代到下限的,均为至下限时间无变化。历史上对公安民警、未经法院判决的人员有多种称谓,本志统一使用“民警”“犯罪嫌疑人”。八、本志对上海公安机关的不同范围划分有多种称谓。“上海公安机关”是指上海市公安局市局机关、业务总队、区县公安机关,公安警卫、消防、边防等现役部队,以及接受上海市公安局领导和指导的有关公安处(局)。“市公安局”是指上海市公安局市局机关以及业务单位。“各分(县)局”是指区县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是指市局业务总队和区县公安机关相关业务支队组成的业务条线,如“公安经侦部门”是指市局经侦总队和区县公安机关经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