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是根据水利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参照水利部 财政部2004年印发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结合贵州省水利工程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本《定额》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近年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以及贵州省水利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中的新情况,经广泛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借鉴其他省份编制经验,通过多次研究、讨论、审查,最终经省水利厅2020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本《定额》是《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的补充,共由《贵州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编制规定(试行)》《贵州省水利工程设备维修养护定额(试行)》《贵州省水利建筑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三部分组成。 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是编制和审批贵州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主管部门确定和控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的依据,也是编制贵州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的指导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