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可以概括为:1.明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理论与效力来源。如何理解“国际”“商事”和“裁决”的含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的来源如何,与国内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有何异同?2.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体系的构建上,以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进行总体划分。形式效力主要包括裁决的拘束力与形式确定力。在对判决的理解方面,两大法系的差异是否能在仲裁裁决形式确定力的理解上实现融合,是本部分的讨论重点。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质效力主要包括既判力与执行力。其中,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为两大法系所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与纠纷的终局性及仲裁制度的独立性之关系如何?前述问题的解决与法律选择的关系如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除了探讨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等问题外,针对仲裁裁决之间、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能否产生既判力作用的问题,以及外国仲裁裁决与外国判决能否在本国产生既判力的问题,我们也应当进行探讨。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不完全等同于执行力,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在将执行力视为仲裁裁决效力的一部分时,我们必然需要说明执行力是如何产生的。当仲裁裁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的司法审查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有何影响?两大法系在执行力的问题上有何异同?该如何认识和解决因立法差异而导致的裁决执行中的平行程序?5.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常常因法院宣布裁决无效或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重新仲裁、上诉等情形而被阻却,我们如何认识这些制度的本质?各国立法的规定有何不同?这些制度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如何协调这些制度?6.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效力制度的构建是应当遵循现行的立法构造主义,还是应当参考历史的成败经验,重视制度建构前的基础建设?针对国际先进经验,我们是采取拿来主义还是进行本土化?在构建裁决效力制度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协调仲裁法同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