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中国本土生发的未成年人法学理论与国外相对较为成熟且内涵外延较为明确的少年司法理论相对接。很多研究者在开展未成年人研究时估计都遭遇过“未成年人”“少年”与“儿童”等术语无法直接对接而需要大段解释的窘境,其背后实质上包含着域外通用的“少年司法”概念能否对应或容纳我国目前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司法活动的问题。更进一步来说,如果“少年司法”无法完全对应或容纳,那么我们所引介的域外“少年司法”的理论体系能否为超出“少年司法”范围的我国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司法活动(包括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引呢?对于这一问题,《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与少年司法国家责任的拓展》回归少年法的宽、中、窄三层次概念和少年司法制度的源起,对少年司法制度从理念和对象范围两方面进行了新的界定,梳理了少年司法所包含的内容,将公益诉讼这种针对风险社会下涉及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新型诉讼机制也纳入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中。《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与少年司法国家责任的拓展》更以现代少年司法制度中国家角色的演变为线索,将国家亲权这一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理推进到中国语境下的国家责任理论,提出少年司法中国家责任与儿童权利存在相互制约、并向促进的耦合关系。在此基础上,《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与少年司法国家责任的拓展》明确将国家责任理论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基石性原理,并以此作为理论工具分析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几个核心争议问题,包括公益诉讼中国家责任的边界问题以及应当以行政公益诉讼和诉前程序为中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