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国家乡村政权的“合法性”在原则上来自国家对土地与民众的占有和控制,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萧公权先生说:“在中国的集权独裁主义的帝制体系中,统治者对每一件事和每一个人都可以行使无限的权力,并决心行使这种权力。”虽然事实上无法做到,但将国家权力施展于帝国统治的全部土地和所有臣民,一直是历代王朝奉行不移的统治理念与政治目标。为此,历代王朝均程度不同地致力于乡里制度的实行,亦即“乡村政权”的建设。因此,开展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非常重要的学术目标就可以表达为:一方面,站在国家政权的立场上,看中国王朝国家如何将其统治理念落实到乡村区域,实行怎样的制度,将广大的乡村地区和众多分散的乡村民众纳入王朝国家的统治体系中,并进而分析所谓“乡村政权”在中国王朝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加深对王朝国家政治体制与结构的认识;另一方面,站在乡村民众的立场上,看乡村民众怎样被纳入王朝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系统内,他们具有怎样的“身份”,承担哪些赋役及其他责任,并如何看待、处理或利用与国家体制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