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讨论的焦点在于对法律适用和学术解释结论的证成。 在作者看来,法治涉及可预见性和结论的实质可接受性。可预见性必然建立在理性行为的基础上。在法律解释中,这意味着遵循理性商谈的模式。当且仅当结论与法律相一致并且同时满足一定道德标准时,结论才是可接受的。从而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而对此法律实证主义往往是无视的。作者试图运用诠释学、新修辞学、理性商谈理论以及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语言哲学的基本预设将这些因素联系起来。其得出的是有关法律解释理性的可接受性的理论。 阿尔尼奥的理论,对于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司法裁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双重压力:一方面是“依法裁判”的法治要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如果法官只是僵守法律的字面意义而无视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社会要求,就会导致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不满,甚至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丧失。正如阿尔尼奥在书的末尾所言:“法院公信力的缺失会一步一步地导致社会的深层危机。”当然,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必然要放弃对于法律以及法律之治的忠诚,裁判的可接受性并不反对法治,它反而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认真对待法律规范,其所要求的并不是将法律规范看作是僵硬死板的教条,而是更多看到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弹性意义空间以及其中所蕴涵的合理裁量的要求。法律解释的关键并不仅仅在于各种解释准则和法律渊源的运用,而更在于对这些准则和渊源的合理运用。 想必在读过阿尔尼奥这本书之后,不仅法理论家能收获到一些学术上的洞见,而且法律实务工作者们也能从中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