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趋势。在以列国高度相互依赖为特征的全球化环境下,跨国交易与交往的主体、范围、频率、数量、形式、模式等均呈现急遽扩展的态势。跨国交易与交往的有效进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规则。然自古以来便系国际社会主要主体的国家均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这就使得协调列国的法律,使之能促进而不是阻碍跨国经济交易与交往成为国际社会必需面对的挑战。人们曾尝试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解决此问题,订立统一的规范跨国交易与交往的机制历来成为重要选项之一。1926年成立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即以此为目的。中华文化历来主张“与国人交,止于信”,意即人与人交往的根本原则是诚信,认为人没有诚信就寸步难行。“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轨,其何以行之哉。”其意如此。西方文化也有契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此足见诚信在人类交往中之重要。为了确保当事人的诚信可以长久,可以昭告后人,可以实际执行,国人几千年前便确立了“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的习惯。或可说,大至国家间的条约、协议,小至个人间的合同都是交易各方保护自己的手段,亦即确保承诺得以履行的依据。故协调、统一跨国交易与交往的规范需首重合同规则和原则的统一。正因如此,早于193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便开始研究通讯订立合同(Formation of contracts by correspondence)问题。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渐次提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开始就跨国商事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于1994年完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起草并正式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