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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逐条评述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逐条评述

定 价:¥198.00

作 者: (德)埃卡特·J.布罗德 著,王欣 等译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法律 法律与综合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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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51562 出版时间: 2021-02-01 包装: 平装-胶订
开本: 16开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全球化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趋势。在以列国高度相互依赖为特征的全球化环境下,跨国交易与交往的主体、范围、频率、数量、形式、模式等均呈现急遽扩展的态势。跨国交易与交往的有效进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规则。然自古以来便系国际社会主要主体的国家均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这就使得协调列国的法律,使之能促进而不是阻碍跨国经济交易与交往成为国际社会必需面对的挑战。人们曾尝试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解决此问题,订立统一的规范跨国交易与交往的机制历来成为重要选项之一。1926年成立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即以此为目的。中华文化历来主张“与国人交,止于信”,意即人与人交往的根本原则是诚信,认为人没有诚信就寸步难行。“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轨,其何以行之哉。”其意如此。西方文化也有契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此足见诚信在人类交往中之重要。为了确保当事人的诚信可以长久,可以昭告后人,可以实际执行,国人几千年前便确立了“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的习惯。或可说,大至国家间的条约、协议,小至个人间的合同都是交易各方保护自己的手段,亦即确保承诺得以履行的依据。故协调、统一跨国交易与交往的规范需首重合同规则和原则的统一。正因如此,早于193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便开始研究通讯订立合同(Formation of contracts by correspondence)问题。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渐次提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开始就跨国商事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于1994年完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起草并正式发表。

作者简介

  Eckart J.Brdermann博士系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Faculty of Law)荣誉教授(Honorarprofessor)、德国Brdermann & Jah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欧仲裁中心(Chinese European Arbitration Centre)名誉执行主席(Honorary Managing Director)、德国—比利时商会仲裁中心(Arbitration Centre of the German-Bulgarian Chamber of Commerce)副主席、汉堡哈佛俱乐部(Harvard Club Hamburg)主席以及德国仲裁协会(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莫斯科商事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Moscow)与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注册仲裁员等。Brdermann教授在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曾以不同身份参与超过50起国际仲裁案件且为其中约20起案件的仲裁员。与此同时,Brdermann教授作为一名涉猎仲裁、建造行业、能源、互联网技术、外国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专家,其曾以律师的身份代理多个国际商事争议案件。 此外,Brdermann教授在学术领域亦造诣深厚,其研究领域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程序法(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法与比较法等。其在汉堡大学主要讲授课程为仲裁法。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逐条评述》外,Brdermann教授曾(联合)出版十数部包括评述、案例分析等不同体裁的专著与数十部合著,并曾在多个德语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Brdermann教授在巴黎大学(University of Paris)获法学学士学位(获荣誉称号[Lauréat du Concours Général])(1980)和硕士学位(1981),后于1983年和1994年分别获美国哈佛大学法律硕士学位(L.L.M.)与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并于2011年获教授头衔。

图书目录

目  录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一、唤醒
 二、构想
 三、实践者的观点
 四、跨文化背景
 五、十五种语言
 六、结构
 七、解释和判例法
 八、《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局限
 九、合同的一般注意事项
 十、论本《〈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逐条评述》:背景、目标、语言、方法和材料
  (一)背景
  (二)目标
  (三)语言
  (四)方法
 十一、举证责任
 十二、建议
序言(通则的目的)
 一、序言中通则之目的
  (一)第1段: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定
  (二)第2段: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调整合同的制度
  (三)第3段: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补充当事人的一般选择
  (四)第4段:在无任何法律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第5段: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书
  (六)第6段: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七)第7段:《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立法者的范本
 二、其他目的
  (一)并入
  (二)合同起草的工具
第1章 总则
  第1.1条 (缔约自由)
   一、一系列基本原则中的第1项
   二、缔约自由
   三、限制
  第1.2条 (无形式要求)
   一、不要式原则
   二、限制
  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
   一、协议必须遵守
   二、限制
  第1.4条 (强制性规则)
   一、关于强行法的国际私法优先
   二、不同类型强行法的可适用性取决于争议解决机构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仲裁条款相结合时对强行法范围的限缩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法院选择条款相结合时更多的强制性法律
   三、影响
  第1.5条 (当事人的排除或修改)
   一、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强制性原则的局限性
  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
   一、有关解释的现代标准规则
    (一)全球性的解释方法
    (二)关于解释
   二、在适当注意一般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
补充
    (一)关于补充
    (二)一般基本原则
  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一、根据第1.5条和第1.6条第(2)款,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强制性核心原则
   二、标准
   三、实用相关性
  第1.8条 (不一致行为)
   一、根据第1.5条,该条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制性核心原则的一部分
   二、更详细的原则优先
   三、示例
   四、救济方法
   五、选择
  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
   一、两种惯例和一项限制
   二、层次结构
   三、证明
  第1.10条 (通知)
   一、发出人的风险分配
   二、滥用职权阻止发出通知
   三、撤回通知
  第1.11条 (定义)
   一、几个关键的定义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更多定义
  第1.12条 (当事人所定时间的计算)
   一、假期等的影响
   二、相关时区
   三、偏差与解释
第2章 合同的订立与代理人的权限
 第1节 合同的订立
  第2.1.1条 (订立方式)
   一、超越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
    (一)经典的要约和承诺检验
    (二)充分表明合意的行为
   二、“宽松”的合同谈判方式
  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
   一、十分“确定”加上“意思”
   二、两项标准的相互关系
  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
   一、第(1)款是声明性条款
   二、撤回必须明确
  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
   不言自明的原则
  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
   一、对默示拒绝的解释
   二、以其他方式终止
  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
   一、该原则的功能和系统地位
   二、受要约人何时表示同意即构成承诺?
    (一)第(1)款第1句的基本原则
    (二)未发送通知而作出某行为(第(3)款)
    (三)缄默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受要约人的同意表示何时生效以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
   一、时间的影响
   二、口头要约
   三、风险分配
  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
   一、相对期限的计算
   二、发出时间的不确定性
  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迟延)
   一、原则(第(1)款)
   二、例外(第(2)款)
  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
   第2.1.6条第(2)款不言自明的增补内容
  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
   一、对承诺通知的变更构成反要约
   二、但是,非实质性的改变使要约人有义务表明其立场
   三、标准条款特别规则
  第2.1.12条 (书面确认)
   一、例外:书面“合同确认”中包含的变更可能会改变合同
   二、证明责任和检验
   三、国际折中
  第2.1.13条 (合同订立取决于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达成协议)
   一、坚持实质或形式细节的自由
   二、弃权
  第2.1.14条 (特意待定之合同条款)
   一、即使特意将一项条款留下待定,仍有可能订立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3个要求
   三、3种契约方案(第(1)款)
   四、可供替代的方法(第(2)款)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包含的可供选择方法
    (二)特殊情况(长期合同)
    (三)合同方案
    (四)仲裁
  第2.1.15条 (恶意谈判)
   一、避免文化冲突——第2.1.15条的职能
   二、恶意的范例
   三、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
  第2.1.16条 (保密义务)
   一、默示或明示的保密义务(第1句)
   二、救济(第2句)
  第2.1.17条 (合并条款)
   一、对跨文化理解的另一贡献
   二、限制
  第2.1.18条 (特定形式修改)
   一、“无口头变更”条款
   二、限制
  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一、4项条文中关于标准条款的简明制度
   二、定义(第(2)款)
   三、合并(第(1)款)
  第2.1.20条 (意外条款)
   一、基本公平的保障
   二、检验
  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
   单独条款优先
  第2.1.22条 (格式之争)
   一、对竞合标准条款适用契约严守的方法
   二、限制
   三、填补漏洞
 第2节 代理人的权限
  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唯一代理
   二、代理的宽泛概念
  第2.2.2条 (代理人权限的设立和范围)
   一、委托人授予的权限(第(1)款)
   二、默示代理权(第(2)款)
  第2.2.3条 (显名代理)
   一、实际的显名代理
   二、“典型的”后果
   三、“间接”或“佣金代理”
  第2.2.4条 (隐名代理)
   一、又一项折中
   二、仅与“代理人”有关系
   三、一项狭义的例外
  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事)
   一、原则:委托人不承担直接法律后果
   二、委托人自身行为的例外情况
   三、将“表见”作为非合同法问题加以区分
  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事的责任)
   一、严格责任
   二、辩护
  第2.2.7条 (利益冲突)
   一、应对各种冲突
   二、对越权情况的区分
   三、宣告合同无效之排除
  第2.2.8条 (次代理)
   一、“合理”的情况下选用次代理
   二、细节和法律后果
  第2.2.9条 (追认)
   一、具有追溯效力的追认
   二、为第三方而设的免责条款
  第2.2.10条 (代理权终止)
   一、说明
   二、存续的实际权限
第3章 合同的效力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未涉及事项)
   不言自明的区别
  第3.1.2条 (效力仅凭协议)
   一、仅通过同意缔结的合同
   二、限制
  第3.1.3条 (自始不能)
   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折中方案
  第3.1.4条 (强制性条文)
   一、第1.5条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部分强制性核心
   二、限制
    (一)通过合同
    (二)通过法律
 第2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根据
  第3.2.1条 (错误的定义)
   一、错误的广义概念……
   二、……有无数界限(检验方案)
   三、法律后果
  第3.2.2条 (相关错误)
   一、双管齐下的“合理性标准”(第(1)款)
   二、重大过失和承担或分配风险的例外(第(2)款)
   三、法律后果
  第3.2.3条 (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
   一、表述中错误或传达错误
   二、法律后果
  第3.2.4条 (对不履行的救济)
   对不履行的救济优先于合同无效
  第3.2.5条 (欺诈)
   一、故意导致错误从而获得利益
   二、法律后果
  第3.2.6条 (胁迫)
   一、两种不正当的胁迫
   二、法律后果
  第3.2.7条 (重大失衡)
   一、过分利益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
   二、法律后果
    (一)后果的“三重性”(宣告合同无效、恢复原状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二)调整的替代方案
   三、违约金赔偿和处罚条款
  第3.2.8条 (第三人)
   一、缔约方范围内的第三方
   二、如果对方不需要保护,即使没有“责任”也能宣布合同无效
  第3.2.9条 (确认)
   一、缔约自由(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逻辑结果
   二、确认要求
  第3.2.10条 (宣告无效权的丧失)
   一、职能:错误制度的一部分
   二、另一方通过变更版本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三、要求
  第3.2.11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
   一、避免文化冲突
   二、要求
  第3.2.12条 (时间期限)
   一、合理的时间期限
   二、宣告个别条款无效的特别规则
  第3.2.13条 (部分无效)
  第3.2.14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追溯力)
   一、追溯力
   二、限制
  第3.2.15条 (恢复原状)
   一、同时返还实物的原则(第(1)款)
   二、返还实物之“不可能”或“不适当”(第(2)~(3)款)
    (一)第一步:确定返还实物“不可能”或“不适当”
    (二)第二步:确定“只要合理”应折价补偿
   三、费用赔偿(第(4)款)
   四、一般规则的适用
   五、合同的选择
   六、返还制度的限制
  第3.2.16条 (损害赔偿)
   一、“信赖利益”的赔偿
   二、损害赔偿一般规则的补充适用
  第3.2.17条 (单方声明)
   有效规则加上必要的变更适用于传达的任何意思
 第3节 违法
  第3.3.1条 (违反强制性规则之合同)
   一、第1.4条的第二个层面
   二、强制性规则规定的效力的优先权(第(1)款)
   三、第(2)~(3)款的补充制度
  第3.3.2条 (恢复原状)
   一、第3.3.1条第(1)款优先于第3.3.2条
   二、恢复原状的合理性标准
   三、第3.2.15条的适用
第4章 合同的解释
  第4.1条 (当事人的意思)
   一、第4章:《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最重要的章节之一
   二、克服国家差异
   三、步骤1:确定共同意图(如果可能)
   四、第2步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根据个性化和情境化的 “通情达理的人”的意思进行解释的检验
  第4.2条 (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
   一、通常隐含的规则
   二、再次采用两步法进行解释
  第4.3条 (相关情况)
   一、两组标准
   二、……非穷尽性的
   三、长期合同
  第4.4条 (参考整体合同或陈述)
   对第4.3条的补充:参考待解释术语的(合同)上下文
  第4.5条 (给予所有条款效力)
   一、避免使任何条款失去效力
   二、标准条款(第2.1.19条第(2)款)
  第4.6条 (对条款提供人不利规则)
   将解释作为对抗供应方的最后手段
  第4.7条 (语言差异)
   缺失或极度平等语言条款的默认规则
  第4.8条 (补充空缺条款)
   一、“解释”的边界
   二、与“解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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