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依法定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十七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回避的决定】【回避决定的效力】【回避的复议】
第三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委托辩护的形式】【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