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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

贪污贿赂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

定 价:¥99.00

作 者: 刘树德,任素贤 著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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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1322277 出版时间: 2021-07-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随着时代的变迁,贪污贿赂行为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变化趋势:手段不断更新,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日趋严重。这种变化所带来的事实审查、证据判断、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增多,司法裁判者在复杂情势下需要一个清晰、明确的指引。本书针对《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下各具体罪名适用中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官的视角展开研究与讨论,涉及《刑法》总则、分则规范及程序运用的具体理解和适用,以期能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案头书。本书根据《刑法》条文的顺序,按照犯罪论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每一部分均划分为多章,对同类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每一专题分为“裁判规则”和“规则适用”两个部分,“规则适用”部分又包括规则讲解与案例参考。“裁判规则”部分以总结、概括为主,旨在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清晰的指引。“规则适用”部分以详细论述为主,以突出规范适用、理论解释中的难点、重点;对精选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利于读者更为直观地理解规则的适用。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与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具有较密切的联系,为解决司法裁判者在程序运用中的各种困惑,本书对此进行了专题讲解。

作者简介

  刘树德,又名邵新,湖南省新邵县大新乡刘家排村人,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院校研究员、教授、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导师。1990—200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政治系、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1—2003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司改办、审管办从事刑事审判、司法解释起草、调查研究、司法改革、审判管理工作。1994年、1996年和2003年先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出版专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实践刑法学讲义:刑法关键词》《政治刑法学》《司法改革:热问题与冷思考》《无理不成“书”——裁判文书说理23讲》等30余部;发表论文《罪刑法定原则中空白罪状的追问》(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刑事司法语境下的“同案同判”》(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等120余篇。任素贤,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分院兼职教师,全国办案标兵,2020年《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曾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论证会,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修订、研讨工作。2015年参与最高人民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重大司法调研课题,并获优秀奖;2017年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金融诈骗类犯罪分析》,并获一等奖;2018年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互联网金融案件分析》,并获一等奖。曾参与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司法制度热点问题探索》等书籍,在《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犯罪研究》等报纸、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时间效力
一、追诉时效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部分共犯被立案侦查,其余未被发现的共犯不发生追诉时效延长的
法律效果
三、追诉时效停止时间的认定
四、对终止审理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或抗诉
五、新旧法选择适用时罚金刑的判处
六、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犯罪主体
一、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
二、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依然从事
公务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被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五、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可以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
从事公务的人员
六、如何认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七、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
利用职务便利的,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八、村民小组长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
从事公务的人员
九、政策性重组中企业管理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十、国有媒体的记者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一、履行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对公共事务监督职责的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网管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十二、一人有限公司在不具有单位属性的情形下,不能成为单位
行贿罪的主体
十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十四、单位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十五、人民政府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十六、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十七、个体承包企业的主体性质
十八、个体挂靠经营的主体性质
十九、个人合伙企业的主体性质
二十、关于公司、企业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或改制承包后,
是否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如何准确认定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中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章 主观罪过
一、事后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认定
二、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事后知情且未退还,
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
三、概括性主观故意的认定和运用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罪过认定

第四章 犯罪形态
一、收受房屋但未过户的既未遂区分标准
二、行为人收受银行卡但未实际支取的犯罪形态
三、行为人收受贿赂但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的犯罪形态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尚未办出产权的店面房,是构成受贿罪的
既遂还是未遂
五、贪污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六、如何认定以不动产为对象的贪污罪既遂、未遂
七、介绍贿赂罪的既遂标准如何认定
八、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处罚原则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一、贪污贿赂共同犯罪行为人身份不同时应如何处理
二、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
三、贪污共同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应如何认定
四、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
五、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予
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受贿
六、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第六章 罪数形态
一、收受贿赂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如何处理
二、被隐瞒的境外存款是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时,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三、行为人境外财产数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是否应数罪并罚

第七章 自首与立功
一、行贿人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
事实,亦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二、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是否构成立功
三、受贿人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或上交财物的,
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四、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
五、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六、通过电话指引侦查人员到同案犯住处将其抓获,可以认定为立功
七、行为人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系户籍所在地,
但对公安机关的抓获起实质作用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八、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
无期徒刑,作为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
九、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仍可构成立功
十、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第八章 贪污罪
一、截留实质上是本单位财产权利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二、侵吞本单位股票发行差价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
三、本单位占有的违法所得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四、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五、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六、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如何认定
七、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的界定
八、隐匿国有资产转入改制后的公司、企业占有、使用的行为定性
九、隐匿国有资产转入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之贪污数额认定
十、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完定额利润后的盈利是否构成贪污罪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之名获取财物,能否构成贪污罪
十二、对以单位名义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

第九章 挪用公款罪
一、对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定性
二、利用公款存单为本人或者他人质押贷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挪用本单位国债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违规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定性
五、以使用公物的变价款为目的的挪用非特定公物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六、无法区分行为人利用何种职务便利、挪用何种款项时的行为定性
七、挪用公款帮人揽储而个人未获利的,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八、挪用公款为他人担保的行为认定
九、多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认定
十、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十一、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十二、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
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十章 受贿罪
一、受贿与人情往来、感情投资的区别
二、合法债权债务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区分
三、免除第三人的债务能否成为受贿罪的对象
四、职务行为、劳务行为交织情形下收受钱款的行为定性
五、事先未约定回报,离职后收受财物的行为认定
六、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
构成受贿罪
七、行为人低价购买违章建筑物的,构成受贿罪
八、行为人收受房产,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
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九、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非特定关系人优惠购房,未通谋也未共同
占有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
十、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十一、受贿房产的数额应如何认定
十二、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十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
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十四、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受贿数额以送卡人实际支付的资费计算
十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借投资之名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构成受贿罪
十六、行为人以“合办”公司名义获取“利润”,但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
经营管理的,构成受贿罪
十七、行为人以“合作”投资房产为名获取“利润”,有部分“出资”行为
但不承担风险的,构成受贿罪
十八、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后明显超出出资
比例获取分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十九、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分成的,不构成受贿罪
二十、行为人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十一、款项的去向与受贿罪的认定
二十二、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二十三、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型受贿
二十四、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
受贿行为之区别
二十五、以单位名义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
二十六、索取型受贿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二十七、以欺骗方式让行贿人主动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
二十八、行为人虚构谋取的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第十一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范围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共同受贿的区别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第十二章 单位受贿罪
一、单位受贿与单位乱收费的区别
二、单位决策过程未形成会议记录,不影响单位意志的认定
三、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四、如何认定单位领导个人决定的行贿行为

第十三章 行贿罪
一、对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二、行政审批和经济往来中的“加速费”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三、被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指定的特定关系人财物的,构成行贿罪

第十四章 对单位行贿罪
一、如何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二、如何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第十五章 介绍贿赂罪
一、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二、介绍贿赂罪的外延是否包含转交行为
三、介绍贿赂人截留财物时应如何处理

第十六章 单位行贿罪
一、如何认定单位领导个人决定的行贿行为
二、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持有型犯罪还是违背义务的不作为犯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不能说明”的实体性要件与说明程度

第十八章 隐瞒境外存款罪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认定思路
二、对“境外存款”的理解
三、同时存在贪污、受贿和隐瞒境外存款等多个情节,隐瞒境外存款
行为是否应当被贪污、受贿行为所吸收

第十九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一、行政机关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思路
三、违反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四、国家机关内部科室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的性质——私分国有资产还是贪污
六、如何区分假借奖金、福利等名义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
违规滥发奖金、福利行为
七、非适格主体能否与单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共犯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犯罪中特殊程序的适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后对量刑事实的影响
二、贪污贿赂犯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裁量
一、受贿犯的退赃对量刑的影响
二、贪污贿赂犯的悔改表现对量刑的影响
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等对量刑的影响
四、是否违背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量刑的影响
五、事后受贿的酌定量刑情节
六、拒不认罪悔罪对量刑的影响
七、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何种文书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理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与没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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