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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定 价:¥45.00

作 者: 曾新华 著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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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223662 出版时间: 2019-1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193 字数:  

内容简介

  近些年来,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落实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背景下,我国的前科消灭率先在未成年人犯罪上“破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首先,增加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重新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刑法》第65条第1款)①;其次,增加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机关报告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刑法》第100条第2款)‘②。这些规定在原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锦上添花,进一步体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初步构筑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该条未作任何修改。

作者简介

  曾新华,男,1982年10月生,江西赣州人,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在《中国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图书目录

引论
第一章 犯罪记录封存之概念辨析
第一节 前科与犯罪记录
一、前科概述
二、犯罪记录概述
第二节 前科消灭与犯罪记录封存
一、前科消灭概述
二、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之关系
第二章 犯罪记录封存之制度根据
第一节 理论基础
一、哲学基础
二、法理基础
三、刑事法基础
第二节 现实根据
一、法定的前科歧视
二、非法定的前科歧视
第三章 犯罪记录封存之制度完善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确立理由
一、未成年人案件特殊性的要求
二、衔接相关法律制度的需要
三、“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经验总结
四、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最低限度标准
第二节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
一、适用对象的理解
二、适用对象的反思与扩大
第三节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程序
一、适用主体
二、适用程序
第四节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效力
一、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导入
二、“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法教义学分析
三、“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法教义学分析
四、犯罪记录封存与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犯罪记录封存之配套制度
第一节 未成年人帮教矫治制度
第二节 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
一、关于全面调查的主体
二、关于全面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余论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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