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落实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背景下,我国的前科消灭率先在未成年人犯罪上“破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首先,增加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重新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刑法》第65条第1款)①;其次,增加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机关报告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刑法》第100条第2款)‘②。这些规定在原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锦上添花,进一步体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初步构筑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该条未作任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