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易特征的不同,本书将共享契约划分为中介型、交易构建型、租赁型和自助型四类交易形式,按不同属性将共享平台界定为共享交易经营者、共享交易辅助经营者、新型社群自助组织者等法律属性,同时在供给端区分职业用户和兼职用户,将需求端用户界定为共享消费者和共享自助人。本书提出共享契约的一般概念,再依交易环节和交易形式,具体划分为共享组织行为、共享商行为、共享消费行为和共享自助行为。共享契约法律关系研究中,总结共享契约的复合性、结构性、主体多元性和整体独立性等构造特征,剖析不同类别平台与合作用户的新型法律关系,营利与非营利平台与消费用户、自助用户的特殊法律关系,不同用户参与者之间的共享合作关系,共享平台对利益相关方的法定义务,以及共享交易涉及的智能合约服务和数据财产等行为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