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2 使用方法
3 流域立法定额标准
3.0 工作依据
3.1 水法规制定与修订
3.1.1 立法规划编制与修订
3.1.2 水法规及流域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修订
4 水利普法定额标准
4.0 工作依据
4.1 常规宣传
4.1.1 普法规划制定和中期督查与验收
4.1.2 水法规汇编
4.2 专题宣传
4.2.1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宪法宣传周”宣传
4.2.2 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宣贯和法规纪念日宣传
5 流域执法定额标准
5.0 工作依据
5.1 执法巡查或检查
5.2 案件查处
5.2.1 水事案件调查和取证
5.2.2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及整改措施落实
5.2.3 行政强制
5.2.4 听证和行政复议与诉讼
5.3 专项执法
5.3.1 专项整治
5.4 执法督察
5.5 法律顾问
6 省际水事矛盾纠纷预防与调处定额标准
6.0 工作依据
6.1 预防与调处
6.1.1 排查化解
6.1.2 现场调查
6.1.3 技术论证
6.1.4 协调与处理
6.1.5 跟踪督办
7 行政许可及管理定额标准
7.0 工作依据
7.1 行政许可归口管理
7.1.1 许可窗口服务
7.1.2 许可管理及考核
7.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2.1 审批
7.2.2 监督管理
7.3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7.3.1 审批
7.3.2 监督管理
7.4 吹填(整治)工程审批
7.4.1 审批
7.4.2 监督管理
8 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与管理定额标准
8.0 工作依据
8.1 能力建设
8.1.1 人员培训
8.1.2 队伍管理和考核
8.2 执法保障
8.2.1 执法人员保障
8.2.2 执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