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旨在依托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现有研究,探讨占有变动对于动产所有权让与的作用和意义,由此整合《民法典》中第224~228条的既有规范,梳理民事法律中不同章节之间的关联。作者继受潘德克顿学派对罗马法占有理论的发展和改造,通过回归自主占有的定义、类型、移转要件来完善现有物权法的占有制度,研究对象侧重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所有权移转,分析受让人取得自主占有与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关系。 本书认为,单纯以事实管领力作为占有要素的传统观点已经难以解释纷繁复杂的动产所有权让与。尤其在观念交付等形态中,占有人的心素变化发挥着关键作用。受让人取得自主占有不仅在出让人有权处分时成为必备要件,而且在出让人无权处分时也不可或缺。动产占有的取得作为权利外观之一,与权利外观的归咎与主观信赖等因素共同作用,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提供合法性依据。即便在所谓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也应摒弃“不完全所有权”的学说,坚持取得自主占有作为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