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案例1【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二条
案例2【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机制优势】
第三条
案例3【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
案例4【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
第四条
案例5【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案例6【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
案例7【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
案例8【党委应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案例9【纪委监委应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第七条
案例10【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案例11【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对同级党委加强监督】
第八条
案例12【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办案】
第九条
案例13【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视情进行指定管辖】
案例14【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报请上级提级管辖】
第十条
案例15【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案例16【纪检监察机关应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案例17【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分设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
案例18【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案例19【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
案例20【纪委监委可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及个人协助取证】
第十二条
案例21【注重发挥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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